審批事項
出版物印刷企業的審批;包裝裝潢印刷企業的審批;排版制版專項、裝訂專項企業的審批。
辦理機構及聯系辦法
辦理機構:河北省新聞出版局印刷復制管理處(本事項委托市、縣兩級新
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
地 址:石家莊市友誼北大街330河北省新聞出版局辦公樓601室
電 話:0311-8641070
郵 編:050061
電子郵件:
設定依據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15號)第八、九、十條
辦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六十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收費標準及依據
辦理本審批事項收費三十元。依據為《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15號,2001年8月2日發布);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財政廳文件(冀價行費字2002第42號)
申辦條件及數量
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九條的規定,設立印刷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的印刷業總量規劃為,我省到2005年印刷企業總量控制總數為5808家。其中,出版物印刷企業總量控制數256家;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企業總量控制數2076家。
此外,根據《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15號)的規定,設立各類印刷企業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一、申請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
(二)有能夠維持生產正常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
(三)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自動對開膠印印刷設備;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法定代表人及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省級新聞出版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五)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報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申請設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企業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600平方米;
(二)有能夠維持生產正常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三)有必要的包裝裝潢印刷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后序加工設備;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法定代表人及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五)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報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三、申請專項排版、制版、裝訂業務的企業、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適應的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注冊資本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
(三)有必要排版、制版、裝訂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設備;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五)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
(一)河北省印刷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企業名稱;
(三)企業申請;
(四)企業章程;
(五)場地證明;
(六)驗資證明;
(七)設備清單;
(八)法人代表的身份證明;
(九)學歷證明
申請書示范文本
見“河北省印刷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辦理程序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六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印刷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內部工作流程:1、包裝裝潢、排版制版裝訂專項審批流程:市、縣兩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期限 20日)→省新聞出版局印刷復制管理處提出初步決定意見(期限 20日)→主管局長審批(期限 20日)。2、出版物印刷企業設立審批流程:市、縣兩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期限 20日)→省新聞出版局印刷復制管理處提出初步決定意見(期限 20日)→主管局長審定(期限10日)—局長審批(期限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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